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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一男子将110设为紧急联系人,醉驾途中停车昏睡,后台监测到异常自动拨打110,被民警到场查获;被拘役一个月罚2000元
如今不少汽车都配有驾驶辅助、紧急呼叫报警功能,车主可设置紧急联系人。浙江一名男子将110设为紧急联系人,酒后驾车,车企后台监测异常触发报警,民警到场查获醉驾。 车辆触发的报警,能不能算作法律意义上的自首?近日,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新型危险驾驶案件。 醉驾途中昏睡 车企后台监测异常触发报警 事发当晚,周某酒后驾车回家,途中开启了车辆驾驶辅助功能。 行驶到半路,因酒劲上头、困意难忍,周某把车停在路边后在驾驶位昏睡,此时,车辆仍处于启动状态。 车企紧急救援中心监测到,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、呼叫驾驶人无应答,随即按照应急处置流程,拨打了驾驶人周某预设的紧急联系人电话——110。 浙江丽水缙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五云中队副中队长 应军勇:车企紧急救援专线向我们打来报警电话,我们到达现场后发现,驾驶人在驾驶位昏睡,身上有明显酒气。我们当场对他进行呼气酒精检测,结果显示达到醉酒驾车标准,之后我们带他到医院抽血鉴定,他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86mg/100ml,远超80mg/100ml的醉驾标准。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,周某对醉驾事实供认不讳,但提出,车辆自动报警等同于自己主动投案,应当认定为自首,从轻处罚。 央视新闻 浙江丽水缙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卢雅:周某认为,他事先主动把110设置为紧急联系人,就是预留了接受司法处置的渠道。一旦发生状况,相当于委托车辆为他报警,而且他认为,他始终停留在现场没有逃离,符合等待抓捕的情形,应当被认定为自首。 央视新闻 技术预警与自动投案 如何厘清边界? 智能车辆紧急救援报警行为,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定性?这起新型案件的判决,厘清了技术预警与自动投案之间的认定边界。 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: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。其中, “自动投案”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,主动、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。 浙江丽水缙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卢雅:首先,我们认为周某缺乏自动投案的主观意识。周某因为醉酒昏睡,丧失对车辆的实质管控而触发了救援,车企也是因为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,呼叫一直没有人回应,按照预设程序,拨打了报警求助电话,目的是排查驾驶人员的人身安全风险,并不是受周某的委托,代为向公安机关投案。另一方面,周某也缺乏自动投案的客观行为。周某是因为醉酒后无法继续驾车而被动滞留现场,并不是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。因此,我们认为周某不符合“自动投案”,自首不成立。 央视新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: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,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某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